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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源常青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关于基金合同条款变更公告 弘源常青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关于基金合同条款变更公告 |
本文转载自:-- 发表时间:2020-10-15
本文作者:弘源泰平 浏览次数: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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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弘源常青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弘源常青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成立条件,已正式成立。
鉴于全体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签署的《弘源常青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原合同”),经三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合同作出补充约定。
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第一条修改投资策略
对原合同“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中“(三)投资策略”部分原合同约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分析和整体市场估值水平的变化自上而下地进行资产配置,在降低市场风险的同时追求更高收益。”
修改为: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拟以期货CTA策略为支撑,并根据宏观经济分析和整体市场估值水平动态叠加适宜策略,分散化风险的同时获得更多收益来源。”
第二条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前如有投资者需要赎回,设置一次临时开放日,允许投资者赎回。
第三条本补充协议自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之日起成立,自所有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完毕本协议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原合同终止。
第四条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附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约定相冲突或不一致之条款,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确认全体委托人已一致签署《弘源常青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补充协议》。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切实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补充协议生效日期为:2020年10月14日。特此公告。
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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