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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源泰平-招享量化CTA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生效告知函 弘源泰平-招享量化CTA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生效告知函
本文转载自:--   发表时间:2025-9-5 本文作者:弘源泰平   浏览次数:647
致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我司根据《弘源泰平-招享量化CTA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通过公告形式对该基金合同条款进行变更,特向各位告知相关变更生效事宜。

一、弘源泰平-招享量化CTA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修订第四章“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第(四)条“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第2款“【投资范围】”
1、原表述:
“(1)固定收益类: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通用质押式逆回购;
(2)权益类:上证50ETF、沪深300ETF、中证500ETF、中证1000ETF、创业板ETF、科创50ETF、深证100ETF,融券(仅限于上述宽基ETF品种);
(3)期货和衍生品类: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上市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商品期货,以及境内交易所上市的场内期权。”
修改为:
“(1)固定收益类:现金、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通用质押式逆回购;
(2)权益类:上证50ETF、沪深300ETF、中证500ETF、中证1000ETF、创业板ETF、科创50ETF、深证100ETF,融券(仅限于上述宽基ETF品种);
(3)期货和衍生品类: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上市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商品期货,以及境内交易所上市的场内期权。”
(二)修订第五章“私募基金的募集”第(一)条“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及募集期限”第2款“募集对象”
1、原表述:
“本基金管理人应识别本基金的投资者。本基金拟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的,本基金不得向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募集或发售。”
修改为:
“本基金管理人应识别本基金的投资者。本基金拟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的,本基金不得向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募集或发售。托管人不得豁免监督责任。”
(三)修订第八章“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二)条“基金管理人”第3款“基金管理人的义务”第(30)项
1、原表述:
“(30)识别本基金的投资者和所投资标的,确保本基金的投资结构和投资层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本基金嵌套其他私募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层级数量不超过一层。本基金已经投资公募证券基金以外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的,不得向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募集或发售;本基金已经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投资的,不得投资公募证券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若本基金运作情况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所规定的、可豁免嵌套层级之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私募母基金投资或投资私募母基金),经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的整体层数进行相应调整(含增加)。”
修改为:
“(30)识别本基金的投资者和所投资标的,确保本基金的投资结构和投资层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本基金嵌套其他私募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层级数量不超过一层。本基金已经投资公募证券基金以外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的,不得向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募集或发售;本基金已经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投资的,不得投资公募证券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若本基金运作情况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所规定的、可豁免嵌套层级之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私募母基金投资或投资私募母基金),经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的整体层数进行相应调整(含增加)。托管人不得豁免监督责任。”
(四)修订第十一章“私募基金的投资”第(三)条“投资范围”
1、原表述:
“(1)固定收益类: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通用质押式逆回购;
(2)权益类:上证50ETF、沪深300ETF、中证500ETF、中证1000ETF、创业板ETF、科创50ETF、深证100ETF,融券(仅限于上述宽基ETF品种);
(3)期货和衍生品类: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上市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商品期货,以及境内交易所上市的场内期权。”
修改为:
“(1)固定收益类:现金、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通用质押式逆回购;
(2)权益类:上证50ETF、沪深300ETF、中证500ETF、中证1000ETF、创业板ETF、科创50ETF、深证100ETF,融券(仅限于上述宽基ETF品种);
(3)期货和衍生品类: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上市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商品期货,以及境内交易所上市的场内期权。”
二、合同条款变更生效事宜
因基金托管人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上述合同条款变更将自【2025】年【9】月【5】日起正式生效,我司现以公告形式向基金投资者披露本函变更的具体内容,并根据需要可设置临时开放日或者其他保障投资者赎回私募证券基金权利的措施,但本次变更内容有利于投资者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同意上述基金合同相关变更的,可于基金开放日2025年9月5日提出全部份额赎回申请,逾期未提出全部份额赎回申请的,则管理人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已以其行为表明同意上述基金变更事项。

管理人: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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