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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源风险均配先锋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生效告知函 弘源风险均配先锋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生效告知函
本文转载自:--   发表时间:2026-6-30 本文作者:弘源泰平   浏览次数:159
尊敬的份额持有人:
为有效落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事项的有关规定及整改要求,我司根据《弘源风险均配先锋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含相关补充协议、公告等补充文件,以下合并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已完成对该基金相关条款的变更,特向您告知合同变更生效事宜。
一、《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1、在《基金合同》“释义”章节末增加如下内容(序号根据实际上文序号调整):
“1、现金管理工具:指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2、同一资产:本合同所称同一资产按照以下口径计算:
(1)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按照单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视为同一资产;
(2)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单只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视为同一资产;
(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证券公司发行的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式协议回购、标准化票据)按照同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视为同一资产;
(4)基金类资产按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视为同一资产;
(5)标准化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按照单只期货或者期权合约视为同一资产;
(6)场外衍生品类资产:场外期权及证券公司发行的非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按照同一“交易对手方”视为同一资产;收益互换按照合约挂钩具体标的视为同一资产。”

2、在《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的投资”章节的“投资比例及限制”条款内容中增加如下约定(序号根据实际上文序号调整):
“(1)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20%。如需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投资标的的资产负债情况,由管理人自行监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基金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并符合下列要求(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募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① 按买入成本与市值孰低计算,本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25%;
② 按买入成本与市值孰低计算,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不含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遵照上述第①条投资的单只私募基金)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本条由管理人自行监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由管理人自行监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基金开展债券投资或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按买入成本与市值孰低计算,本基金投资、质押或者接受质押单一债券的资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质押或者接受质押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10%。因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者进行债券购回,以及其他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导致的被动超标除外。
本基金投资、质押或者接受质押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质押或者接受质押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量的25%。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5)本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与单一交易对手方开展回购交易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与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将其管理人视为交易对手方)。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本条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下一估值日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交易文件、交易对手方及质押标的等托管人要求的信息。托管人仅根据管理人提供的数据进行事后监督,管理人应对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因管理人未及时提供相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托管人未能有效履行投资监督职责,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述投资比例及限制中,涉及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基金托管人仅对“同一发行人”维度进行监控;涉及管理人管理的所有产品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下文序号同步调整)
......
受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因资产流动性受限导致无法完成前述调整的,应当在相关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后的2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3、特别说明:如上述条款与《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的投资”章节对同一事宜约定不一致的,除《基金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按照孰严标准(例如,以可允许的最大投资比例限制更低、可允许的最小投资比例限制更高、禁止投资某一具体品种等为准)执行;如上述相关条款不冲突且无明显孰严标准的,则以本公告条款约定为准;相关条款有重复约定的,《基金合同》中无需再增加重复条款。

二、合同条款变更生效事宜
我司已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意见征询函形式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关于本次合同变更的意见,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同意全部变更事项。故,上述合同条款变更自2026年6月29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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