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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弘源常青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的说明 关于弘源常青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的说明 |
本文转载自:-- 发表时间:2020-3-5
本文作者:弘源泰平 浏览次数: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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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您好!
弘源常青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9年3月22日,资产管理人为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我司作为管理人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合同条款修订意见,并获得一致同意且全体份额持有人已完成补充协议签署,本基金合同补充协议已于2020年3月2日正式生效。
合同变更条款具体如下:
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明细表
鉴于甲方、乙方、丙方签署的《弘源常青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现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风险揭示】及相关事宜形成本补充协议,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一、补充协议主要的内容
(一)修订第十一章“私募基金的投资”中第(二)条和第(四)条
1、原表述:
“(二)投资范围
沪深交易所发行及上市的股票(包含新股申购)、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沪深交易所发行及上市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所发行及上市的优先股、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及交易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市场发行及交易的资产支持票据、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债券回购、沪深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即本基金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国债期货、证券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期权及商品期权、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证、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的合约品种、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于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上述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上述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前应获得相应资质。
如需新增上述投资范围外的投资品种的,则应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对本章节内容进行变更。”
修改为:
“(二)投资范围
沪深交易所发行及上市的股票(包含新股申购)、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沪深交易所发行及上市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所发行及上市的优先股、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及交易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市场发行及交易的资产支持票据、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债券回购、沪深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即本基金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期权及期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证、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的合约品种、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于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上述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上述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前应获得相应资质。
如需新增上述投资范围外的投资品种的,则应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对本章节内容进行变更。”
2、原表述: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本基金自进入清算程序后无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向未经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托管的私募基金;特别地,如投向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该私募基金须由本私募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2、本基金不得投资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企业份额;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结构化金融产品(含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次级/劣后级份额(公募基金除外);
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0%。计算单只私募基金的总资产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本条款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私募基金托管人不负有监督义务。
5、本基金不得参与认购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上投资限制中,如涉及新股新债申购的申报金额与数量、盘中监控、穿透审查或合并计算、交易策略类等监控事项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投资限制的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证券摘牌或退市等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限制约定的,为被动超标,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因证券停牌或其他非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经书面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后,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恢复交易或可调整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本基金自进入清算程序后无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向未经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托管的私募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企业份额;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结构化金融产品(含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次级/劣后级份额(公募基金除外);
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0%。计算单只私募基金的总资产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本条款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私募基金托管人不负有监督义务。
5、本基金不得参与认购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股票;
6、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以上投资限制中,如涉及新股新债申购的申报金额与数量、盘中监控、穿透审查或合并计算、交易策略类等监控事项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投资限制的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证券摘牌或退市等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限制约定的,为被动超标,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因证券停牌或其他非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经书面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后,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恢复交易或可调整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修订第十九章“风险揭示”中第(三)条第4款第4.2项,同步修改《风险揭示书》
原表述:
“4.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如有)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私募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下降。
(2)流动性风险:证券市场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对私募基金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修改为:
“4.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如有)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私募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下降。
(2)流动性风险:证券市场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对私募基金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3)退市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票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启动退市程序后可能出现股票价值大幅度下跌、流动性大幅度降低等状况,从而造成基金投资出现亏损。
(4)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还存在如下风险:
1)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进而会影响到股票价格,给本基金的净值带来波动。
2)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持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产品投资的收益下降。
3)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了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因此,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因此股价波动风险更大,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的波动。”
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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