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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弘源星原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的说明 关于弘源星原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的说明 |
本文转载自:-- 发表时间:2020-3-5
本文作者:弘源泰平 浏览次数: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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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您好!
弘源星原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9年12月3日,资产管理人为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我司作为管理人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合同条款修订意见,并获得一致同意且全体份额持有人已完成补充协议签署,本基金合同补充协议已于2020年3月2日正式生效。
合同变更条款具体如下:
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明细表
鉴于甲方、乙方、丙方签署的《弘源星原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现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及相关事宜形成本补充协议,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一、补充协议主要的内容
修订第十一章“私募基金的投资”第(二)条“投资范围”
原表述:
“(二)投资范围
沪深交易所发行及上市的股票(包含新股申购)、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沪深交易所发行及上市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所发行及上市的优先股、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及交易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市场发行及交易的资产支持票据、债券逆回购、沪深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即本基金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国债期货、证券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期权及商品期权、公募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上述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上述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前应获得相应资质。
如需新增上述投资范围外的投资品种的,则应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对本章节内容进行变更。”
修改为:
“(二)投资范围
沪深交易所发行及上市的股票(包含新股申购)、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沪深交易所发行及上市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所发行及上市的优先股、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及交易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市场发行及交易的资产支持票据、债券逆回购、沪深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即本基金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期权及期货、公募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上述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上述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前应获得相应资质。
如需新增上述投资范围外的投资品种的,则应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对本章节内容进行变更。”
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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