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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弘源常青一号私募基金合同条款变更的说明 关于弘源常青一号私募基金合同条款变更的说明 |
本文转载自:-- 发表时间:2020-3-5
本文作者:弘源泰平 浏览次数: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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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您好!
弘源常青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7年3月14日,资产管理人为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弘源常青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的约定,对本基金的合同条款进行以下变更。
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明细表:
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
序号1:投资范围章节变更如下:
原条款:
(三) 投资范围
1、现金管理类: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其他现金管理类金融产品;
2、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金融期货、商品期货。
现条款:
(三) 投资范围
1、现金管理类: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其他现金管理类金融产品;
2、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金融期货、商品期货;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期权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计和会计核算
序号1:基金财产的估值章节变更如下:
原条款:
(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5.估值方法
无
现条款:
5、估值方法
期货、场内期权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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