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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源泰平-招享商品通胀对冲风格CTA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告知函 弘源泰平-招享商品通胀对冲风格CTA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告知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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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 发表时间:2025-7-28
本文作者:弘源泰平 浏览次数: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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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我司拟根据《弘源泰平-招享商品通胀对冲风格CTA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通过公告形式对该基金合同条款进行变更,特向各位告知相关变更事宜。
一、弘源泰平-招享商品通胀对冲风格CTA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修订“风险揭示书”第二条“风险揭示”第(一)款“特殊风险揭示”
1、新增表述:
“9、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的风险
当投资者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基金合同时,若发生网络或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投资者无法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基金合同的,则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认购/申购失败的风险。此外,若投资者未能妥善保管与身份认证有关的设备、资料以及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相关信息的,也存在投资者电子签名被盗用的风险。”
(二)修订第三章“声明与承诺”
1、新增表述:
“各方承诺:通过线上电子签名形式签署本合同,以及由此形成、传输、存储的数据电文或电子缔约文件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署方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签署协议、办理业务和进行操作等,均视为其本人/本机构/本机构授权人员的行为,且均已获得完整及充分的授权。各签署方承诺将承担线上签署协议、办理业务和进行操作等的全部后果,并不会对前述行为及协议效力提出任何异议,并将安全妥善保管赖以完成电子签名操作的自身身份验证信息。”
(三)修订第六章“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第(六)条“基金合同的签署”第1款
1、原表述:
“1、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
修改为:
“1、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或线上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
(四)修订第八章“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一)条“基金份额持有人”第3款“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新增表述,后续内容编号相应调整:
“(12)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应当妥善保管与身份认证有关的设备、资料以及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相关信息,通过有效身份验证措施登录相关网络系统后的所有操作均视同委托人本人行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
2、同步修订第(三)条“基金托管人”第1款“基金托管人概况”
负责人由“杨法德”变更为“崔家鲲”;联系人由“李宏彪”变更为“张博闻”。
(五)修订第十九章“风险揭示”第(一)条“特殊风险揭示”
1、新增表述:
“8、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的风险
当投资者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基金合同时,若发生网络或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投资者无法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基金合同的,则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认购/申购失败的风险。此外,若投资者未能妥善保管与身份认证有关的设备、资料以及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相关信息的,也存在投资者电子签名被盗用的风险。”
(六)修订第二十一章“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第(二)条“合同的签署”第1款
1、原表述:
“1、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
修改为:
“1、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或线上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
2、新增表述:
“本合同的签署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的,可采取以下方式:
(1)电子合同由基金投资者签署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双方同时签署纸质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确保投资者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合同内容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签署的纸质合同内容保持一致。
(2)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采用电子签名签署本合同的,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合同也可采用数据电文为载体并通过线上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签署,各方认可电子签名构成本合同项下的合法有效签署方式,认可通过不同电子签约平台签发电子签名进行线上签署,与线下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均采用电子签名签署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各方以电子签名方式完成签署且满足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后生效,无需另行加盖各方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无需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另行签字或加盖名章。”
(七)修订基金合同签署页
1、原表述:
“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2、原表述: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负责人: ”
修改为: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合同条款变更生效事宜
如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相关合同条款变更将自【2025】年【7】月【28】日起正式生效,我司将以公告等形式向投资者披露本函变更的具体内容,并可设置临时开放日或者其他保障投资者赎回私募证券基金权利的措施,但本次变更内容有利于投资者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同意上述基金合同相关变更的,应于基金开放日2025年7月30日提出全部份额赎回申请,逾期未提出全部份额赎回申请的,则管理人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已以其行为表明同意上述基金变更事项。
管理人: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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