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弘源混合股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202501)公告函 关于弘源混合股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202501)公告函 |
|
本文转载自:-- 发表时间:2025-9-16
本文作者:弘源泰平 浏览次数:607
|
尊敬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司”)发行管理的弘源混合股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更好地为该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我司根据《弘源混合股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对该基金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 1
七、基金的申购、赎回、转让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2、赎回费用,原条款:赎回费=(赎回份数×赎回价格-业绩报酬(如有))×赎回费率
赎回价格为基金赎回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少于3个月视为违约赎回,违约赎回费率1%,违约赎回费不允许减免;若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率根据基金份额实际持有时间计算。其中,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基金,持有时间从基金成立日起计算至赎回申请所对应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持有时间从申购申请所对应开放日起计算至赎回申请对应开放日;每月按30个自然日计算,含头不含尾。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归本基金资产所有。本基金不允许减免违约赎回费。
2、赎回费用,现条款:
赎回费=(赎回份数×赎回价格-业绩报酬(如有))×赎回费率
赎回价格为基金赎回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少于3个月视为违约赎回,违约赎回费率0.75%,违约赎回费不允许减免;若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率根据基金份额实际持有时间计算。其中,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基金,持有时间从基金成立日起计算至赎回申请所对应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持有时间从申购申请所对应开放日起计算至赎回申请对应开放日;每月按30个自然日计算,含头不含尾。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归本基金资产所有。本基金不允许减免违约赎回费。
序号 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二)费用计提方式、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原条款:
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2%。计算方法如下:
H=E×2%÷N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个自然季度起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直至支付完毕,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但应对托管资金账户的现金头寸进行管理,并自行解决由于费用自动支付可能产生的其他头寸问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1、管理费 ,现条款:
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5%。计算方法如下:
H=E×1.5%÷N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个自然季度起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直至支付完毕,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但应对托管资金账户的现金头寸进行管理,并自行解决由于费用自动支付可能产生的其他头寸问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次合同变更的生效日期为:2025年9月16日。
我司承诺严格遵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变更方式、程序完成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若不同意本次变更的,可在基金临时开放日2025年9月18日之前按合同约定提出份额赎回申请,管理人将在开放日当天受理赎回办理。逾期未提出份额赎回申请的,则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已以其行为表明同意上述全部变更事项。
我司现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向投资者披露。
特此公告。
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