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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事项调整的公告 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事项调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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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 发表时间:2026-9-4
本文作者:弘源泰平 浏览次数: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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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人:
鉴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统称“新规”)自202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切实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合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我司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我司”或“基金管理人”)对公司在管全部基金(以下简称 “我司基金”)的后续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事项进行相关调整,并告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基金净值的披露频率
自2026年9月1日起,我司基金的净值披露频率将按照新规要求执行(披露频率与您持有的我司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情况进行匹配),具体如下:
(1)封闭式私募证券基金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2)开放式私募证券基金在封闭期内,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开放式私募证券基金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的频率不得低于基金开放频率,至少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频率
根据我司部分存续在管基金的合同约定,在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应从其最新规定。即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约定,独立进行合同信披规则的调整。
鉴于信披新规取消证券月报,自2026年9月1日起,我司部分存续在管基金正式取消月度信息披露报告。我司将参考基金托管机构、基金行政服务机构的月度报告安排,自2026年9月1日起有序暂停相关基金的月报披露。
具体基金名单如下:
序号:1
产品全称: 弘源觉醒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约定的章节:第二十一章“信息披露”的第(一)条
合同约定的条款: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管理人确认调整月报披露规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取消月度信息披露报告。
序号:2
产品全称: 弘源多元化CTA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约定的章节:第十八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的第(十)条
合同约定的条款:如果中国基金业协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对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定进行修订或/和更新,则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约定以金融监管部门修订或/和更新后的规定为准。
管理人确认调整月报披露规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取消月度信息披露报告。
序号:3
产品全称: 弘源多元化CTA进取型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约定的章节:第十九章“基金的信息披露与报告”的第(一)条
合同约定的条款:如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更新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或制定了其他相关规则,则从其规则执行。
管理人确认调整月报披露规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取消月度信息披露报告。
序号:4
产品全称: 弘源多策略创新定制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约定的章节:第十九章“基金的信息披露与报告”的第(一)条
合同约定的条款:如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更新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或制定了其他相关规则,则从其规则执行。
管理人确认调整月报披露规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取消月度信息披露报告。
序号:5
产品全称: 弘源安实多资产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约定的章节:第二十一章“信息披露”的第(一)条
合同约定的条款: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管理人确认调整月报披露规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取消月度信息披露报告。
序号:6
产品全称: 弘源混合股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约定的章节:第十九章“基金的信息披露与报告”的第(一)条
合同约定的条款: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更新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或制定了其他相关规则,则从其规则执行。
管理人确认调整月报披露规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取消月度信息披露报告。
序号:7
产品全称: 弘源祥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约定的章节:第二十一章“信息披露”的第(一)条
合同约定的条款: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管理人确认调整月报披露规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取消月度信息披露报告。
序号:8
产品全称: 弘源硅基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约定的章节:第十九部分 信息披露与报告的首段
合同约定的条款:如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更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或制定了其他相关规则的,则从其规则执行。
管理人确认调整月报披露规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取消月度信息披露报告。
序号:9
产品全称: 弘源指数增强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约定的章节:第二十一章“信息披露”的第(一)条
合同约定的条款: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管理人确认调整月报披露规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取消月度信息披露报告。
序号:10
产品全称: 弘源鲲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约定的章节:第十八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的第(一)条
合同约定的条款:如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更新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或制定了其他相关规则,则从其规则执行。
管理人确认调整月报披露规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取消月度信息披露报告。
因新规关于季度信息披露报告及年度信披报告频率未发生变化,后续我司仍按合同约定频率进行披露,相关报告内容将按照新规要求编制。
3、信息披露途径
自2026年9月1日起,我司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途径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主要信披途径有:信函、邮寄服务、电子邮件、短信、电话或传真、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ths-capital.com/tools/jj/liebiao_in.asp?fl=2)、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如易私募、妥妥递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等)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如基金托管机构、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及其他等)提供的服务平台或其他媒体等方式。
我司可授权由第三方机构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通过邮件发送的方式,定期向各位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我司可通过给投资人开通第三方机构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查询平台,向各位投资人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我司当前主要合作的基金托管机构/基金行政服务机构日常用于信披的发送邮箱展示如下(后续若因基金托管机构/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变更发送邮箱,请投资人以实际收到的邮箱为准):
基金托管人/基金行政服务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发送信披内容的邮箱:Auto-Disclosure@citics.com
基金托管人/基金行政服务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送信披内容的邮箱:yywbfa@cmschina.com.cn
基金托管人/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送信披内容的邮箱:data@tg.gtht.com;zctgsjfs@tg.gtht.com;
基金托管人/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送信披内容的邮箱:gfwbfa@gf.com.cn
基金托管人/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送信披内容的邮箱:xztgzhpt@xyzq.com.cn;xzyyfw@xy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机构、基金托管、基金行政服务机构或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者金融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新规约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pof/login.jsp)不再作为信息披露途径,本基金管理人仅将所披露信息在该平台进行备份。投资者仍可登录该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4、审计报告及费用支出
自2026年9月1日起,我司在管基金在存续期每年年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管理人将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基金的审计报告:
(1)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以及新三板股票的比例合计高于私募证券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投资私募基金及衍生品的除外;
(2)持有衍生品资产合约价值的比例高于私募证券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或者衍生品账户权益高于私募证券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3)投资境外资产的比例高于私募证券基金净资产的 百分之六十,直接投资于境外标准化资产的除外;
(4)投资其他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的 比例高于该私募证券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
(5)投资前述流动性受限资产、新三板股票、境外资产、其他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的金额与衍生 品资产的持仓合约价值合计高于私募证券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触及上述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所出具基金审计报告的,该审计费用由本基金划拨支付。
二、其他需说明事项
本次调整为基金管理人自主调整,不涉及基金合同条款变更,与基金合同约定内容亦不存在冲突,对投资者权益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基金委托人/份额持有人的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我司办理信息变更调整。
对以上披露内容如有疑问或咨询的,欢迎联系您的客户经理,或联系我司电话0755-82037099。
特此公告!
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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