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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源泰平-招享中证500指数增强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生效告知函 《弘源泰平-招享中证500指数增强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生效告知函 |
本文转载自:-- 发表时间:2024-2-19
本文作者:弘源泰平 浏览次数: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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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全体份额持有人:
我司根据《弘源泰平-招享中证500指数增强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对该基金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特向您告知相关变更事宜。
一、弘源泰平-招享中证500指数增强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修订第七章“私募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让”第(二)条“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1、原表述:
“本基金无封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固定开放日为每周三至周五(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以及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并满足合同约定触发条件,基金管理人可指定任意一个工作日为本基金临时开放日,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增设临时开放日的,须发函通知基金服务机构及基金托管人。
在满足下述任一情形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增设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只可赎回,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继续认购/申购,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1)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及其他情形需对本基金进行合同变更;
(2)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一节的约定调整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上调基金费率,并将调整事项通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认可该调整事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增设临时开放日允许不认可该调整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本条约定不受本合同“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中关于基金开放日及基金份额不允许赎回期限的限制,且本次临时开放赎回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如有,由管理人出具相关指令,基金服务机构根据管理人指令进行处理));
(3) 能够公平保护所有投资者利益的基金投资运作需求;
(4) 流动性管理的需求;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增设临时开放日的情形。
管理人向服务机构发出临时开放日申请即视为已满足增设临时开放日的情形,服务机构不对上述情形进行审核,因管理人违约设置临时赎回开放日导致的损失,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修改为:
“本基金无封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固定开放日为每个交易日。”
二、合同条款变更生效事宜
我司已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意见征询函形式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关于本次合同变更的意见,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同意全部变更事项。故,上述合同条款变更自2024年2月19日起正式生效,特此公告!
管理人: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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